首页>> 产品服务>> 业务产品>> 资产处置篇
  • 指通过向债务人催收、督促其还款等非诉讼手段,实现债权回收的处置方式。

  • 指作为原告、申请人或第三人参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债权的追偿。

  • 指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物权资产、抵债资产进行经营性租赁,以租金形式实现现金回收。

  • 破产重整是指针对一些财务状况恶化、濒临破产但又有维持价值和有可能恢复生机的债务企业,经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由法院主持,相关债权人、债务人参与,对债务企业进行业务调整和债务重组。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破产以后,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股东等组成清算组,按照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分配,最终实现资产回收的处置方式。

  • 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进行重组的,可采取资产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 以对外转让形式实现对存量资产的处置退出。资产转让形式包括招投标转让、要约邀请竞价转让、交易所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

  • 将不良资产组合(池)转让给购买、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目的载体(SPV),SPV以购买到的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形成的现金流支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 指资产管理公司为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效益,发挥原转让金融机构在人员、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优势,在不良资产真实、洁净出表的前提下,将收购的不良资产反委托原转让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