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服务>> 业务产品>> 资产收购篇
  • 指采用市场化方式从金融机构按原值打折收购并择机进行处置以回收现金的不良资产业务模式,适用于传统金融不良资产包(三户及以上资产)收购、传统单户及两户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和对公单户试点金融不良资产收购。

  • 指通过收购协议向原债权人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人及其关联方达成重组协议,约定新的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抵质押物与担保安排等内容的不同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模式。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

  • 发行人在协议约定的到期兑付日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或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息或利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短期债券发债主体在债券到期日后30日内不能全额偿还本金和利息,长期债券发行主体在长期债券到期日后90日内不能全额偿还本金和利息;二是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发债主体构成违约;三是交叉违约条款构成债券违约;四是经司法判决、裁定认定违约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