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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基本情况
(一)债权的形成。
本债权本金一共14700万元,是通过两次债权收购形成的。第一笔收购华融证券的债权本金10000万元,第二笔收购交通银行的债权4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公司”)受让了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实业公司”)债权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同日,长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城实业公司、朱建华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长城公司又与华城实业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与朱建华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重组期限为2年(2014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华城实业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以南、宁安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的“华城国际广场” 项目在建工程 29166.28平方米(商业6820.7平方米、写字楼22345.58平方米)及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下车库设定抵押。
我公司2014年10月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受让了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实业公司”)债权人民币肆仟柒佰万元整(¥47,000,000.00)。长城公司与华城实业公司、朱建华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长城公司又与华城实业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与朱建华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重组期限为23个月(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华城实业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以南、宁安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的“华城国际广场” 项目在建工程 13994.95平方米及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朱建华自愿为《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两笔合计债权本金14700万元。在签署上述协议时,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文件,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宁银国安证字第11415号)。两笔债权合计抵押物为“华城国际广场”总计面积43161.23平米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权情况。
截止2018年08月28日,华城1.47亿项目欠款合计321116123.26元,其中利息79550689.33元,复利20818386.28元,利息违约金18736547.65元,本金违约金55010550元。
二、抵押及担保
本债权设置了在建工程抵押担保以及实际控制人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抵押担保:华城实业公司将其开发的“华城国际广场”项目下43161.23平方米建筑附着物以在建工程备案登记的方式提供抵押担保,登记证号为银房在建抵押第2014091361号、第2014098234号。
并以在建工程相对应的5490.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登记证号为银他项(2014)第03013号。
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后,经企业申请,公司同意,原放款部门为企业解押两次,一次解押了2号楼14层14015号和14017号,面积分别为255.97平米和104.93平米,共360.9平米。第二次,2015年7月29日,企业申请对2号楼4层房产总计面积2462.04平米房产解押,并由购买人北京中融华昌投资有限公司(此企业为宁夏建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比例16.67%)。经公司审批同意解押,解押房产为2号楼4层的406、407、408、409、4010号五套房产,对应面积分别为:627.68平米、533.15平米、422.56平米、311.96平米、566.69平米,共计面积2462.04平米。两次共计解押抵押物面积2822.91平米。但两次解押均未收回抵押物对应的本金。
现剩余抵押物面积为40338.29平米,根据长城金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金桥咨字(2017)第198号评估报告显示,评估价值为39097.01万元,抵押率为40.7%。
2、保证担保: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建华自愿为本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公司就两笔债权分别与朱建华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
三、诉讼情况
(一)诉讼进展。
2018年1月19日,就10000万元、4700万元债权项目,我部分别向宁夏银川国安公证处提交了《关于出具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执行证书的申请》,该公证处于2018年3月2日出了编号为(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635号《执行证书》、编号为(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637号《执行证书》,2018年3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立案材料,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执行案件。2018年05月,被执行人朱建华就执行金额提出执行异议,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异议,2018年8月,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证书,现我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该复议申请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抵押物被查封情况。
通过银川市市民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抵押物华城国际广场项目,除我公司抵押权之处,尚有以下查封情况: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查封了1号楼整栋(101室至2604室),申请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案件号为(2017)宁民初15号;该案主办法官为董军,案件标的为17400万元。(此债权已经由我业务部于2017年9月从建行收购。)
2.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查封了1号楼整栋(101室至2604室),申请人为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号为(2017)宁01执240号;该案主办法官为赵银强,案件标的为17718194.82元;
3.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查封了2号楼306、307、308、309、310室,申请人为王春英,案件号为(2017)宁0104执5294号;该案主办法官为王玮,案件标的不详;
4.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查封了2号楼306、307、308、309、310室,申请人为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号为(2017)宁0104执2713号;该案主办法官为孙志军,案件标的为30万元;
5.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查封了2号楼1201、1202、13011室,申请人为王春英,案件号为(2016)宁0104财保310号;该案对应判决文书为(2016)宁0104民初5817号,主办法官为王玮,案件标的不详;
6.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查封了2号楼1604室,申请人为张世宁,案件号为(2016)宁0106执1907号之一;该案主办法官为沈天宇,案件标的不详;
7.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查封了2号楼1605、1606、1607室,申请人为张世宁,案件号为(2016)宁民初807-1号;该强制措施为诉讼中保全,办案法官为郭娟,标的为440万元;
8.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查封了2号楼2101、2102、2201、2202室,申请人为张世宁,案件号为(2016)宁0106执1907之一;该案主办法官为沈天宇,案件标的不详;
9.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查封了-1车库、-2车库,申请人为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号为(2017)宁01执240号;该案主办法官为赵银强,案件标的为17718194.82元。.
四、清收亮点
该项目位于银川市北京路黄金地段,毗邻自治区公安厅、银川市政府办公楼、国税局、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周边有宁夏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大批精英企业,商务氛围浓郁,人文气息浓厚,配套设施齐全,地理位置优越,已经成为银川市行政中心和金融中心。经过评估,该项目建设完工后经济价值每平方米可达到10000元,属于银川市难得的优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