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重点推介资产之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发布日期:2018-09-17

联系人:赵耀、王健        

    联系方式:028-85132768028-85126269

一、债权资产主要内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债权本金为41300万元,债权以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宜城大道225号、金河路4199号“海棠公馆”和“海棠湾”项目未售住宅5896.18平方米、商业28443.01平方米(“海棠中心商业楼”一至九层27989.06平方米、“海棠湾”8幢一层商业用房371.79平方米、“海棠公馆”7幢一层商业用房82.16平方米)、地下车位2507个(85306.14平方米)提供抵押,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涉及房屋他项权证有:双房他证字第0948789-1-2-3-4-5号,双房他证字第0941358-1-2号,双房他证字第0941359-1-2-3-4-5-6号,双房建抵字第0921311号、第0912808号。

二、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2018314日(法院裁定生效日),债务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房产”)、共同债务人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集团”)尚欠本金41300万元,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7936.65万元,违约金17543.49万元,债权合计76780.14万元(该债权金额系按合同约定计算,未经法院审理判决,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债权全部在法院强制执行中。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盛世房产系共同债务人森宇集团控股的项目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藤伟,成立日期为201011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万元(其中森宇集团出资54000万元、岳军出资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成都市双流东升镇,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营开发经营、项目投资,以及其它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其开发项目主要为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海棠公馆”、“海棠湾”及“海棠时代广场”项目,现“海棠公馆”、“海棠湾”为现房,“海棠时代广场”为在建。

森宇集团成立于19991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吴藤伟,注册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一级。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水电安装,园林绿化,房屋租赁,建筑机具租赁。其目前开发建设的项目主要有成都金堂县美茵庄园项目、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南湖项目,美茵庄园项目为现房,南湖项目含南湖国际社区(四、六、七期)、南湖商业街、南湖国际中心(一、二、三期)等项目,渉及土地546.64亩,目前,南湖商业街为现房,未销售,南湖国际社区(四、六、七期)为现房,大部分已销售并已交房,等待办理分户产权。南湖国际中心(一、二、三期)为在建工程,已全部销售备案。上述项目所有土地及房屋均被其他金融机构设定抵押。

20151215日,因资金链断裂,盛世房产、森宇集团向所有金融机构宣布全面违约,继而停工停售。

目前,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四川西部华熙置业有限公司间接控股森宇集团及盛世房产,森宇集团盛世房产也由民营企业变更为国有控股企业,现森宇集团正全面清理其债权、债务,同时凭借其部分优质土地资源,积极寻找合作方,以走出困境。

四、担保情况

(一)抵押

债权以盛世房产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宜城大道225号、金河路4199号的“海棠公馆”和“海棠湾”住宅5896.18平方米、商业28443.01平方米(其中,“海棠中心商业楼”一至九层27989.06平方米、“海棠湾”8幢一层商业用房371.79平方米、“海棠公馆”7幢一层商业用房82.16平方米)、地下车位2507个(85306.14平方米)提供抵押,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法院执行中,在对上述抵押资产中的商业用房28443.01平方米(其中,海棠中心商业楼一至九楼27989.06平方米、“海棠湾”8幢一层商业用房371.79平方米、“海棠公馆”7幢一层商业用房82.16平方米)31套住宅3921.17平方米、2315个车位组织了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裁定将拍卖资产作价45208.27万元抵偿债务人欠我司相应债务。抵债资产中的海棠中心商业楼一至九楼均渉及租赁。未受偿债权的对应抵押物为“海棠公馆”和“海棠湾”192个车位、17套住宅1975.01平方米,仍在执行中。

(二)保证

由岳军、卢苹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质押

盛世房产全体股东提供盛世房产100%股权质押。

五、清收进展

(一)诉讼执行情况

20151221日,债务人盛世房产、森宇集团(共同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金融机构全面违约,我司立即依据公证文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及保证人岳军、卢苹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980.26万元(截止20151221日),其中本金41300万元、利息1357.16万元、罚息151.77万元、违约金160.7万元、复利10.63万元。2016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将该案指定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该案指定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201623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403183号系列裁定书,对前述抵质押物全部进行了查封,同时还查封了森宇集团名下位于天府新区南湖项目的427.07亩土地。司法执行中,针对抵押资产存在有已销售的情况,司法拍卖剔除了前述抵押物中权属有争议的192个车位(6753.58平方米)、17套住宅(1975.01平方米),按司法评估价值计算,渉及金额为3415.09万元(车位1699.7万元、住宅1715.39万元)。拍卖标的为商业用房28443.01平方米(海棠中心商业楼一至九楼27989.06平方米、“海棠湾”8幢一层商业用房371.79平方米、“海棠公馆”7幢一层商业用房82.16平方米)、31套住宅3921.17平方米、2315个车位,对应的司法评估价值合计为56120.84万元。法院对上述拍卖资产组织了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流拍价及变卖价为45318万元。2018312日,彭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140318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按变卖价45318万元,在扣除了执行公证费20万元、司法评估费40万元、执行费49.7203万元后,作价45208.2797万元抵偿债务人所欠部分债务。2018321日,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140318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现尚有部分已查封财产,因涉及社会稳定、案外第三人权利等原因,尚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查封情况

法院除对我公司抵质押物全部进行了查封执行外,还查封了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南湖项目的16宗土地(427.07亩),其中大部分土地未开发,土地用途为商业。

六、清收亮点

抵押及抵债资产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宜城大道225号、金河路4199号,系双流新城区核心区域,紧邻规划的白河湿地公园,周边道路规划合理,城市配套完善,市政绿化率高,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小区入住率较高,区域内住宅销售较好,商业配套稀缺,地铁3号线紧临该项目,预计2019年地铁通车后,资产价值将得到较大提升。森宇集团的南湖项目位于天府新区的核心地带、成都市人民南路南延线6000亩南湖度假风景区内,地理位置优越;坐拥府河、江安河、南湖、森林、湿地、二江寺保护区等自然资源,森林覆盖率达60%、河岸线达10公里、水域面积达1000亩,湖域面积达30万平方米;区域内路网规划完备、交通便捷发达,将于2019年建成通车的地铁5号线直达该项目所在地。森宇集团的主要资产除南湖项目外,还有位于峨眉后山洪雅县境内七里坪的596亩未开发土地、成都市金堂县的美茵庄园和科玛小镇等项目,具有极高的重组和开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