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对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1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对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所在地:晋中市榆次区西顺城街
债权总额:3763.67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拥有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总额3763.67万元,其中本金1649.62万元,表内利息1744.45万元,孳生利息369.60万元,利息合计2114.05万元。贷款方式为最高额保证加最高额抵押,保证人:山西傅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广实业有限公司、张华、张丽娟,抵押物:房产(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新世界购物广场第4层)。

企业概况
一、债务人——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基础情况
      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未找到该公司信息。经调查,该公司住所地为晋中市榆次区西顺城街,法定代表人为贺郁文,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咨询、策划、营销、房屋租赁等,营业期限为2003年6月17日至2011年2月20日。
尽调人员多次现场上门查找,未找到该公司。经调查,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前年前已停业,无法获取其财务信息。
2、与华夏行合作情况
      该债务人从2007年与华夏行开始有信贷业务,期间受宏观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债务人连续多年亏损,到2008年9月业务到期后分别形成逾期贷款1900万元,华夏行经多年清收,至2014年12月16日仍欠贷款本金余额1739.62万元,利息1744.45万元,我办收购了该笔债权。
二、保证人
1、山西傅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涛,原法定代表人为张华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99号
营业期限:2002年1月29日至2019年9月9日
经营范围:医药科技,医药研究,医药营销策划,医药投资与管理
工商登记现状:存续,2015年3月6日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移出,尽调人员按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查找,未找到该企业。
2、山西金广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原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8号
营业期限自:1997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5日
经营范围:日用品的销售;鞋类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房屋租赁;餐饮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尽调人员按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查找,未找到该企业。
3、张华
      张华为山西傅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址为: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81号2-2-2。
4、张丽娟
     张丽娟为山西金广实业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与保证人张华是夫妻关系,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址为: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81号2-2-2。
三、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债务人自有商铺,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文化广场西侧,“新世界购物广场”第4层的商铺,建成于2003年,东西朝向。
土地他项权利证号:市国用他项(2007)字第2310020,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义务人: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类型:出让,抵押土地面积3801.04平方米。
房屋他项权利证号:晋中市房他字第00009143号,房屋他项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房屋所有权人: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共6859.54㎡,包括两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7700(建筑面积3761.93㎡)、房屋所有权证号0037703(建筑面积3097.61㎡)。
四、诉讼及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09年2月4日,华夏银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傅山公司返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傅山投资公司、金广公司、张华、张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并民初字第53号判决书,判决:1、傅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夏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傅山公司以其所抵押的两处房产,对上述欠款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保证人傅山投资公司、金广公司、张华、张丽娟对傅山公司所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借款人及保证人转移财产,保证权利的实现,华夏银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借款人与保证人的财产。(2009)并民初字第53号判决生效后,华夏银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并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傅山公司、傅山投资公司、金广公司、张华、张丽娟的银行存款本金18,139,07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判决生效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傅山公司的房产证号为00037700、00037703的两处房产。
2、执行情况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华夏银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为0003700、0003703)进行拍卖,但是三次拍卖均流拍。之后华夏银行再次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变卖,但公告到期后仍无人购买。华夏银行最终决定以物抵债,同意以该房产折抵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并执字第213-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定。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义务,且将该房产进行非法出租并欲进行二次装修,因此华夏银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①申请对该房产采取措施,阻止承租人对其进行装修施工;②申请依法强制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③申请依法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房产。但是案外人张丽萍、山西博澳商贸有限公司对执行提出异议,但于2012年12月26日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山西博澳商贸有限公司随后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也于2014年3月9日被驳回。
3、执行主体变更、执行手续完善
      2016年3月,我办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执行主体变更。太原中院立案后,我办代理律师依据法官要求补充提供了相关判决、转让协议、汇款凭证原件。2016年4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作出(2016)晋01执异字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我办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权利义务由我办继受。
2016年4月底,我办委托律师事务所收到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办理裁定送达事宜。因借款人已经无工商信息,我办根据法院要求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送达。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太原市中院已于2011年5月25日下达(2009)并执字第2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次顺城街文化广场西侧,建筑面积共为6859.54平方米的房产(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0003700、0003703号)以2048万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此抵债资产有一定的价值。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16年7月15日——2016年7月28日

处置方式:债权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孟中玉  李日全 
联系电话: 0351-6817825  6817812
传真:0351-6199958
通讯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2号
邮政编码:030024
办事处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聂未荣
联系电话:0351-681785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
                                                                                                             2016年 7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