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临夏兴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0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临夏兴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临夏兴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所在地:临夏市滨河东路

债权总额:14,096,258.06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拥有债权总额14,096,258.06元,其中贷款本金6,050,000.00元,表外利息3,274,340.38元,截止2016年4月30日孳生利息4,771,917.68元。债务人临夏兴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工行先后贷款7笔,编号为96工信字154号、工字96第037号、98工信字36号、99工信字003号、98长信字032号、99工信字002号、99长信字42301号借款合同分别由临夏市畜产品综合加工厂、甘肃临峰摄影冲印有限公司、临夏市民族贸易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由于剥离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述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免除保证责任。

我办与甘肃工行于2005年7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2005年7月22日、2007年5月29日的《甘肃日报》刊登了额《债权催收公告》,主债权催收连续。

企业概况

兴国皮革公司位于临夏市滨河东路,私营企业,成立于1989年,法定代表人马兴国,注册资金400万元,注册号6229012100027,经营范围:皮革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已停止经营多年。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我办于2008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立案后及时向受理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2008年7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兰法民二初字第00127号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债务人存款,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债务人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土地进行查封、冻结。

由于债务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法院开庭,2008年11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08)兰法民二初字第000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债务人偿还我办债权本息,该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债务人承担。该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法律义务,我办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该案在执行阶段。由于债务人一直无人签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2009年5月6日该案的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至债务人。截止目前,执行无任何进展。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16日

处置方式:债权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涉及企业及担保企业情况可在相关网站查看。

上述债权自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瑞平

联系电话:0931- 8418728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统办2号楼

邮政编码:730030

办事处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李彩云

联系电话:0931-841877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201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