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办事处对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债权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15-04-14

债务企业名称: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
所在地:淄博市
债权总额:37,306,146.47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办”)拥有从原工商银行收购的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债权总额37,306,146.47元,其中贷款本金2988万元,利息7,426,146.47元,债权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保证人 本金 利息 债权总额 备注
1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580,000.00 0 22,580,000.00 利息计算至破产日
      
2 淄博科森仪器公司 淄博分析仪器厂 7,300,000.00 7,426,146.47 14,726,146.47 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
合计: 29,880,000.00 7,426,146.47 37,306,146.47  
企业概况
1、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情况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7,735,000.00元,法定代表人:谢兵书,住所地:博山区夏庄路19号,主营范围:硫酸、合成洗涤剂、三氯化铝、化学试剂等。2005年9月13日营业执照被吊销。2004年3月24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2004)博民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原债权人申报了债权,该债权作为一般债权受偿率为零,该企业至今尚未破产终结。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15日,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法定代表人:郭琴,注册资本298,500,000.00元,经营范围:投资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房地产开发、餐饮;包装装潢、化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制造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等。该公司规模较大,经营正常。
2004年12月3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淄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博山区支行贷款22,580,000.00元,由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4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博山区支行向法院出具证明:由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息14,260,000.00元,申请终结执行。2005年4月17日,淄博市中级法院以(2005)淄执字87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我办受让该债权后向淄博市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申请,淄博市检察院受理后向淄博市法院作出了淄检民(行)执监[2014]37030000002号检察建议书,该建议书认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淄执字87号裁定书存在如下违法情形:(1)执行程序违法;(2)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系违法做出;(3)执行终结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书后进行复函,称我办接收的不良债权系无偿划拨,且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和解,要求终结执行程序。另外,淄博中院认为淄博市检察院做出的检察建议法律适用不正确。
2、淄博科森仪器公司债权情况
淄博科森仪器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成立于1994年5月20日,地址淄博开发区柳泉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孙即平,注册资金2,140,000.00元,主管部门淄博分析仪器厂,主营范围:微量水分测定仪、自动张力仪、激光颗粒自动计数仪、闪点自动测定仪、沥青污油器皿清洗器。该公司已改制,其生产经营正常。
淄博分析仪器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成立于1994年4月1日,地址博山区赵庄河东,法定代表人陈立举,注册资金2,140,000.00元,主营范围:制造销售超声波探测仪、程序定时大气采样仪、喷射蒸发式实际胶质仪微量水分测定仪、电控柜。对外投资淄博科森仪器公司。
2004年2月29日,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04)淄博裁字第35号裁决书, 裁决: 淄博科森仪器公司偿付本金7,800,000.00元及利息364,112.60元;2004年3月29日,开发区工行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6月7日,开发区工行领取(2004)淄中法债证执字第001号债权凭证。2005年4月1日,开发区工行向淄博市中院出具书面申请终结执行并申请解除对淄博科森仪器的房产查封,2005年4月10日,淄博市中院以(2004)淄执一字第56-3号裁定书终结执行。
我办受让该债权后向淄博市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申请,淄博市检察院受理后向淄博市法院作出了淄检民(行)执监[2014]37030000001号检察建议书,该建议书认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淄执字56-3号裁定书存在如下违法情形:(1)终结执行无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做依据;(2)执行终结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书后进行复函,称我办接收的不良债权系无偿划拨,且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和解,要求终结执行程序。另外,淄博中院认为淄博市检察院做出的检察建议法律适用不正确。
处置方式 单户或者打包债务减免、拍卖、要约邀请竞价、交易所挂牌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2015年4月14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有效。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我办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结束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王朝山 联系电话:0531-82079785
传真:0531-82079793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邮政编码:250001
办事处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张凤霞
联系电话:0531-8207982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