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山东省武城县商业大楼债权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15-03-02

济南办事处对山东省武城县商业大楼债权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山东省武城县商业大楼
所在地:武城县
债权总额:56,759,262.65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办)拥有山东省武城县商业大楼债权总额56,759,262.65元,其中贷款本金30,144,000.00万元,利息26,615,262.65 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日),其中抵押贷款本金1850.5万元,由山东省武城古贝春集团总公司及债务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贷款本金1018万元 ,由山东省武城县津武肉类联合加工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贷款本金145.9万元。
债务人情况
山东省武城县商业大楼,位于老城镇商业街,成立于1989年8月8日,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注册资本130万元,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抵押人山东省武城古贝春集团总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向武城县法院申请破产,武城县法院于2008年9月5日宣告该企业破产终结
保证人山东省武城县津武肉类联合加工厂已经于2006年09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原因:宣告破产。
诉讼情况:
2004年5月10日,工行武城支行就该项目债权8笔欠款分别向武城县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证人山东省武城县津武肉类联合加工厂及抵押人古贝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6月15日,武城县法院逐一判决。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人不依法履行判决义务,2004年7月12日,工行武城支行向武城县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武城县法院主持下,依法将武城县商业大楼、山东省武城古贝春集团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设备处置,变现价款2600万元偿还工行武城县支行,2004年10月15日,武城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武城县商业大楼、山东省武城古贝春集团总公司财产已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津武肉类联合加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分别下发(2004)武法执字第271号、272、273、274号、275-282号民事裁定书,将全部案件终结执行。
处置方式 债务减免、拍卖、要约邀请竞价、交易所挂牌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2015年3月2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有效。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我办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结束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王朝山 联系电话:0531-82079785
传真:0531-82079793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邮政编码:250001
办事处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张凤霞
联系电话:0531-8207982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