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办事处对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15-01-26

济南办事处对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
所在地:泰安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14,449.69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办”)拟对从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下属分、支行)收购的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进行处置,共计本金11,441.74万元,利息3,007.95万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下同,2014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逐户资产情况如下:
  
第1户: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办收购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15.28万元及利息317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第三方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的房地产抵押,同时抵押人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李超、李旭、高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确权,主从债权均合法有效。
二、主债务人情况
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5,位于泰安市国华经典小区409号、412号楼,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未发现出资不到位情形,法定代表人李超,经营范围为五金建材、机电产品、针纺织品销售等,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
三、保证人情况
1、保证人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4年12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铭然。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等,未发现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存在。
2、保证人李超,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2号。
3、保证人高燕,女,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2号,系李超之妻。
4、保证人李旭,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校园街6号。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泰安市龙泉商贸步行街A区3号楼2处房产及占用土地为抵押物,抵押均已诉讼确认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处抵押房产,证号泰字第175758号,面积1424.79平方米,用途非住宅,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泰房他证泰字第038609号;房产分摊抵押土地面积1183.15平方米,商服出让地,证号泰土国用(2011)第K0050号,他项权证号泰土他项(2011)第0055号。经现场查看为兴源房产的办公地点,正在使用中。
2、第二处抵押房产,证号泰字第175759号,面积3967.04平方米,用途非住宅;房产分摊土地面积3294.23平方米,商服出让地,证号泰土国用(2011)第K0049号,他项权证号泰土他项(2011)第0054号。经现场查看,抵押房产位于一幢楼的第4-5层整层,1-3层已出售完毕。
五、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工行于2012年10月起诉,泰安市中级人民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泰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主债务人偿还工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工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处于执行阶段,工行已对抵押物实施了查封。除抵押物外,工行还申请法院查封了保证人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泰房权证泰字第175761号房产(坐落与抵押物相同)。


第2户: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

我办收购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86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张东、刘凤娟以自有的房地产抵押,程元亮、李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原名泰安博元商贸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8月24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徐家楼办事处小白峪村,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程元亮。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等销售;该公司由张敏镇宇出资成立,未发现出资不到位情形。企业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已停产。
二、保证人情况
1、保证人程元亮,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2、保证人李杰,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三、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第三人张东、刘凤娟名下位于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宁字第004137号,建筑面积132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总层数3层,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宁字第15003294号,抵押有效;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宁国用(2005)第094号,面积为709平方米,商服出让,他项权证号宁他项(2011)第260号,抵押有效。
原债权人工行已申请法院对抵押物采取查封措施,顺位为第一顺序查封。经现场查看,抵押物位于瓷窑镇政府对面,保存完好,已对外分散出租,有宾馆和服装零售。
四、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工行分两个案件诉讼追偿具体如下:
1、2012年8月16日就本金200万元提起诉讼,判决先后经一、二审,泰安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做出(2012)泰商终字第23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工行在最高额400万元内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2014年7月就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提起诉讼,2014年7月28日岱岳区法院作出(2014)岱商初字第1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工行在最高额400万元内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户: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办收购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37.95万元及利息285.79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借款人以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时法定代表人张克玉及配偶宁方霞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确权,主从债权均合法有效。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30,系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岳大街东段一汽服务站,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西国。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工程机械设备等销售,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资产情况详见抵押财产介绍。
三、抵押物情况
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位于泰安高新区长城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面积17333平方米,商服出让用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11)第k-0026号,地号2-1-1-544-1,他项权证号泰土他项(2011)第0048号,抵押合法有效。债权银行工行已申请法院查封,顺位为轮候。经现场查看,抵押物紧邻104国道,周边为汽车城。
四、保证人情况
1、保证人张克玉,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龙泽花园21栋62号,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保证人宁方霞,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龙泽花园21栋62号,张克玉之妻。
五、诉讼情况
2012年9月13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立案并申请保全,并对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顺位为轮候。2013年1月8日泰安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泰商初字第139号调解书,主债务人偿还工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工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3年12月6日泰安中级法院作出(2013)泰执字第1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4户:新泰市瑞昌工贸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办收购新泰市瑞昌工贸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93.48万元及利息277.26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第三方山东久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时自然人王义祥、刘淑菊、王义果、陈振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诉讼确权,主从债权均合法有效。
二、主债务人情况
新泰市瑞昌工贸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3年7月8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泰市翟镇工业项目集中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王义祥出资770万元,王义果出资230万元,未发现出资不到位情形。法定代表人王义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零售、聚乙烯打包带、聚乙烯编织用品、强全螺纹树脂锚杆杆体的生产、销售等;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企业已停产。
三、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第三人山东久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新泰市经济开发区,证号为新国用(2010)第0148号,用途为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71053.00平方米,办理抵押登记,证号新他项(2010)第092号。原债人工行已申请法院轮候查封抵押物,执行过程中两次拍卖流拍。现场查看抵押物已为空地,地上建筑已被拆除。
四、保证人情况
1、保证人王义祥,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泰市翟镇府前街18号。
2、保证人刘淑菊,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新泰市翟镇府前街18号。
3、保证人王义果,男,汉族,1962年4月19日出生,住新泰市翟镇王家寨村。
4、保证人陈振兰,女,汉族,1961年5月19日出生,住新泰市翟镇王家寨村。
五、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工行于2012年6月25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了诉前保全,同年7月10日查封了抵押物,顺位为第五轮候查封。2012年10月2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泰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抵押房地产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债权人银行工行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第5户:肥城市碧霞工贸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办收购肥城市碧霞工贸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11.20万元及利息1206.31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借款人以房产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张霞、张镇宇、泰安国铭钢材有限公司、泰安市辉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诉讼确权,主从债权均合法有效。
二、主债务人情况
肥城市碧霞工贸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7月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肥城市镇宇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位于肥城市石横镇,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自然人张霞出资990万元、张福坤出资1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霞,经营范围为卫生巾、湿巾、洗化用品销售等,2013年4月营业执照被吊销。
三、抵押物情况
借款人以位于肥城市石横镇驻地的房地产抵押,具体如下:土地证号肥城国用(2008)第060002号,工业出让地,面积45814.09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肥城他项(2008)第009号,抵押有效;房权证号肥房权证石横字第D000495-01至03号,肥房石横镇他字第7044号至7046号,车间及办公楼,面积11400.76平方米。原债权人工行就以上抵押物,已申请法院查封,顺位为轮候。
四、保证人情况
1、保证人泰安国铭钢材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9年4月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山东泰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主体资格存在,企业已停产。
2、保证人泰安市辉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2年9月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肥城市辉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注册资本600万元,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为张镇宇。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钢材拉直、销售等,未发现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存在,已停产。
3、保证人张霞,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肥城市碧霞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液化气站院内。
4、保证人张镇宇,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磁窑镇西太平村。
五、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工行已提起诉讼,2012年2月29日分四个案子调解结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分别为作出(2012)泰商初字第5、6、7、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2、工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四个保证人对工行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债权银行于2012年3月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2)泰执字53、54、55、56号。

第6户:肥城华隆服饰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办收购肥城华隆服饰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9.99万元及利息54.59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第三人张显红、李效东名下的房地产。该债权已诉讼确权,主从债权均合法有效。
二、主债务人情况
肥城华隆服饰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0年6月2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肥城市新城济兖路西(泰西大街105号),注册资本200万元,由张燕出资5万元、张君出资135万元、滕伟那出资60万元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君。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面料、鞋帽及床上用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等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企业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目前停产。
三、抵押物情况
第三人张显红、李效东以位于肥城市泰西大街105号的房地产提供抵押,已申请法院查封。具体情况如下:
 1、房产,证号肥房权证新城字第S028958号,面积993.81平米(三层),办公用途,他项证号肥房他证新城字第2004357。
2、土地(抵押房产占地),证号肥城国用(2006)第000168号,面积2962.3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2012)第171号,用途为工业出让地。
四、诉讼情况
工行于2013年1月30向肥城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同时申请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2013年2月1日肥城法院查封了本债权的抵押物,顺位为首封。2013年5月23日肥城市法院作出(2013)肥民特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工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在执行阶段。

第7户:宁阳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办收购宁阳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99.70万元及利息661.32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第三人宁阳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
二、主债务人情况
宁阳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9年6月23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阳县宁阳镇杨庄村南邻,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恩来,未发现出资不到位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因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集资被刑拘,企业已停产。
三、抵押物情况
第三人宁阳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位于县城南街路东的土地抵押,证号宁国用(2010)字第032号,面积11811.20平方米(17.72亩) ,商服出让用地,土地级别为一级,地上无附着物。2010年2 月23 日在宁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宁他项(2010)第032号。据了解,该抵押土地使用权已被多轮查封,据宁阳国土局称首封为宁阳公安局,主要原因是抵押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
  
第8户:山东惠普特种玻纤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我办收购山东惠普特种玻纤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54.14万元及利息119.68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由第三方山东惠普矸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原出资股东)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债务人情况
山东惠普特种玻纤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8年4月2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泰市新汶工业园区,注册资本1488.12万元,该公司由新泰市新汶街道科技教育服务中心以货币出资成立(原出资人为抵押人),未发现出资不到位情形,法定代表人张淑刚。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无碱玻璃纤维纱、玻纤布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企业仍在经营。
三、抵押物情况
贷款本金1154.14万元(原贷款金额1300万元),由山东惠普矸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新泰市新汶工业园区(厂区北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号为新国用(2008)第0136号、0137号、0138号、0139号,面积共计155417平方米,工业出让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12)第0176号。
贷款本金300万元由山东惠普矸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新泰市新汶工业园区(厂区南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号新国用(2008)第0140号,面积24688平方米,工业出让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新他项(2012)第0128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债权资产抵押着大量的房产和土地,大部分债权已诉讼确权,债权变现前景较好。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处置方式: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可以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单笔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15年1月26日

有效期限:债权本息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债权本息在1000万—5000万(含)之间的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债权本息在5000万—1亿元(含)之间的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债权本息在1亿元以上的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我办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  陈凤刚
联系电话: 0531-82079775  
传真: 0531-82079760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邮政编码:250001
办事处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傅强
联系电话: 0531-8207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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