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对福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14-09-26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对福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福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707

债权总额:3245.87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3245.87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450.58万元,利息777.48万元,其它债权17.81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借款由福建华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追加永祥商贸法人代表林华、股东章文彬及原股东陈海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承兑汇票到期后追加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企业概况

债务人福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6月份,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 法人代表林华,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车)、百货、纺织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服装、文化用品的批发、零售;对外贸易;煤炭批发经营等。永祥公司与宇星集团为关联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林彬彬,20129月以来,永祥公司及宇星集团关联企业均出现信用逾期或垫款现象,各家商业银行均对该集团已发放信用采取收回或压缩政策,致使整个集团资金链断裂,目前该公司已关停。

保证人情况

担保人邦盛集团成立于2006815日,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007室,法定代表人林启超,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该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对房地产业、工业、贸易业的投资;钢材、金属材料的销售以及仓储;各类冷、热轧钢材、酸洗、镀锌及彩涂等钢材产品生产;房地产开发、物流运输等。该公司为借款人关联企业(实际控制均为林彬彬),已于2013年初关停。

担保人邦盛房地产址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00112层(建设银行),法人代表林彬彬,注册资本15300万元,实收资本15300万元。公司系润福贸易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林彬彬)。该企业因过度扩张,在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2013年初已关停。

保证人华鑫物流成立于20075月份,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罗源县开发区南片工业区,法人代表林启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仓储;物业管理;对外贸易。该公司属宇星实业关联企业,目前已关停。

保证人宇星实业成立于20069月,注册地位于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00112,企业法定代表人林彬彬,注册资本67000万元。经营范围:钢材、镀锌板、彩涂板、金属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对建筑业、制造业的投资;对外贸易。20129月以来,宇星集团关联企业均出现信用逾期或垫款现象,各家商业银行均对该集团已发放信用采取收回或压缩政策,致使整个集团资金链断裂,目前该公司已关停。

担保人林彬彬,男,汉族,1978125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苏堤村堤尾路49-3号。

担保人郑月梅系林彬彬之妻,地址: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苏堤村苏堤尾路49-3

保证人林华,男,福建福安人,系永祥商贸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章文彬,男,福建建阳人,系永祥商贸股东。

陈海昌,男,福建福安人,系永祥商贸原股东。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债权项目合法有效,该债权已诉,法院已查封、冻结了债务人及保证人的部分有效资产。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本公告自2014926发布,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 。

处置方式:产权交易所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郑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 0591-8762370787623702

传真:0591-87612933

通讯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3

邮政编码:350003

办事处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卢小姐

联系电话:0591-876236828762365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