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洛阳春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洛阳市春都路126号
债权总额:945,934,784.03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破产受理日)
债权情况:
我办拥有洛阳春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本息合计945,934,784.03元,其中债权本金369,974,000.00元,表外息187,986,033.78元,孳生息387,974,750.25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破产受理日),。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铜加工厂)对借款本金21564.00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5437.40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996.00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工行九都支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上述保证均有效。
债务人概况:2009年12月3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洛民五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洛阳春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2012年6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洛民五破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洛阳春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保证人情况:保证人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铜加工厂)目前维持经营;保证人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进入国家政策性破产名录;保证人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23日洛民五破字第8号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诉讼情况:2007年,我单位对保证人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铜加工厂)及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部分债权,共计本金27001.4万元及其利息提起诉讼,现仍处于诉讼阶段。
处置方式:对外公开处置。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在公告有效期内受理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748901
通讯地址:郑州市红专82号
邮政编码:450008
办事处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371-65639635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电话:0371-6563963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2014年8月20日